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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债:借条没写利息可以要资金占用费吗

发布时间:2024-12-16 16:26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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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可以要资金占用费吗

一、借条没写利息可以要资金占用费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八条的相关条款,若借款双方并未就逾期利率作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人民法院将针对具体情形进行分别处理。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如出借方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若借据上并无任何关于利息的表述,这便意味着双方并未对借期内利率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出借方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项主张,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事实情况使得该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条没写利息是否可以起诉要利息

关于借款凭证未标注利率却仍然需要否支付利息的事宜,具体情形应因案情而异:

首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若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则即便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亦将予以驳回。

因此,借款人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其次,在非自然人之间(即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中,如双方在借贷时未能就利息进行充分明确的商议沟通,那么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索求利息的请求应该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借款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馈、现行市场利率等多个方面因素来确认合理的利息标准;

最后,即使借款合同中没有表述应

支付利息,但若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之外的利息,或者自愿承担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并且这种行为并未对国家、集体及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则人民法院应对此保持适当的静默,不会进行干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条没写利息该怎么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借贷双方并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事宜,则在法律层面将默认为无需承担此类费用;然而若是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收取逾期违约金,对此,法院通常会选择支持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倘若经双方协商之后能够就利息问题拟定补充协议,那么便可按照协议中的条款予以履行。此外,在借款过程当中,若债权人确有证据证实双方曾经以口头方式约定过利息事宜,并且该约定无任何法律或规定上的障碍,那么这样的要求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管与借款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若借款双方未明确或模糊约定逾期利率,法院将视情况处理。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时,出借方可要求借款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法院应支持,除非有法律规定或事实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