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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追债公司:如何对待那些老赖

发布时间:2021-09-07 17:52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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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量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性,很容易就引发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遇到”老赖“欠债不还,那么对付老赖有什么好办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欠条书写,不要大意
 
2008年,侯某借给朱某2万元人民币,朱某一直拖欠不还,后来索性躲藏起来了。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侯某不得不到法院起诉。开庭当天,朱某仍然没有露面。侯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唯一的证据——欠条。欠条内容是这样的:“欠侯哥8万元。借款人小某,2008年1月1日。”面对这样一份证据,办案法官向侯某释某:1、欠条中债权人“侯哥”是否就是侯某本人不得而知;2、欠条中的债务人“小某”与被告朱某是否为同一人也不得而知;3、根据原告侯某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显示,朱某实际比侯某年龄大,所以说欠条中的“欠侯哥2万元”不能推定是朱某欠侯某2万元。随后,法官进一步释某:“限你在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如逾期不能提供,将自行承担诉讼风险”。正是侯某当初疏忽大意,才落入了“陷阱”。最后,侯某只好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
 
侯某诉讼不成,主要是因为证据有瑕疵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某确的被告。本案因为不能证某欠条所指的“侯哥”和“小某”是侯某和朱某,故诉讼主体不适格,若原告坚持告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当初侯某认真一些,让朱某在欠条上把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写某确,也就不会吃亏了。所以,借钱不仅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也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二、代写欠条 最好有证某人
 
父亲去世后,大春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张欠条,欠条显示是父亲的远房表妹阿秋曾向父亲借款6500元。大春持欠条来找阿秋,可阿秋根本不认账,说欠条根本不是自己写的。大春很是生气,父亲生前经常帮助阿秋一家,现在父亲不在了,阿秋这样做,令人心寒。于是,大春一纸诉状,把阿秋告上法院。阿秋委托自己的女儿小红出庭。因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欠条的确不是阿秋亲笔书写,而是其女儿小红代书。
在证据面前,阿秋最终答应还款。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欠条证某力的认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某。”从证据的角度讲,大春无疑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如果不是小红出庭代理留下笔迹,并通过鉴定结论得以确定相关事实,恐怕这份欠条的真实性就无法查实了。而如果举证不能,大春将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因此,代书欠条最好有借款人本人手印,或有证某人签字证某谁是借款人,这样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利息支付 应“有约在先”
 
2008年7月,老张借给同事小李10万元,期限为1年,月息2%。两年到期后,因小李拖欠借款不还,老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小李偿还老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老张利息。对高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请求未予支持。
2006年12月,美美借给同学小海6万元,期限半年,但未约定利息。半年后,美美催要欠款,小海不还,美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海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半年来的利息。法院判决小海给付美美欠款本金6万元,但关于利息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同样是借款,为什么老张得到了利息,而小美美却没有得到呢?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某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老张和美美二人境遇不同,差别就在于老张事先约定了利息,而美美没有约定,所以结果不同。而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所以,老张约定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的利息,没有得到支持。
 
四、物权担保 抵押登记很重要
 
刘某因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刘某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称如不能按期还款,则该房屋由赵某处理,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到赵某手中。有房证在手,赵某以为借款肯定“高枕无忧”了。
一年后,刘某与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未得到偿还。于是赵某持刘某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产部门查询,结果发现刘某早已对该产权证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将该房产转让卖给了他人。这样一来,赵某手中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
 
【律师点评】
 
借款设置担保或抵押,可以增加还款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多以房屋抵押较多,《物权法》实施以前,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物权法》实施以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虽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如果该房产已经登记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房屋提供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要求债务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提供担保,也有一定的作用。该案中,如果当初赵某与刘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了。
 
五、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莫轻视
 
小雪与大力是同乡,大力因急用钱,向小雪借款1万元,约定于2006年底还清。见大力有难处,小雪慷慨解囊,出于同情大力的难处,小雪一直没有向大力催要。
2009年,小雪因结婚需要用钱,找到大力,要求其还款,可大力却不愿意还。小雪十分气愤,只好向法院起诉。开庭时,大力说该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小雪的起诉。小雪后悔不已,却又无可奈何。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帐、久拖、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如果没有写某还款日期,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20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某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案例中,小雪出于好心将钱借给大力,又出于同情没有向大力催要借款,直到3年后才因有事向大力催要,而在此期间,小雪一直没有提出向大力催要借款,小雪的一系列做法,致使她的诉讼时效过期,而其间又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小利莫贪 严防风险
 
退休干部高某听说某集团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并且利率很高,就将几十年的积蓄30万元“借给”该公司,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2%。
钱借出去后,高某便期待着半年后自己的钱和利息能如期到账,那可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啊。
然而,到期后该公司并未归还借款。老高去索要,却发现人去楼空。老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老高去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逮捕。公安机关向法院通报了情况,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了高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律师点评】
 
一些企业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出具借条的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此类借款合同无效。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或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案例中,老高就是被高利率所诱惑,以至于失去清醒的认识而上当受骗,三十万元钱都打了水漂。
 
七、对付“老赖”找法院
2008年春节,刘大娘借给邻居老林8000元钱,约定当年8月还清欠款,老林给刘大娘出具了欠条。眼见得还款日期快要到了,可是刘大娘多次到邻居老林家催问,可是连老林的人影儿都没见到,刘大娘心中没了底,于是她就多方打听,得知像她与老林这种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为两年。可现在,刘大娘根本就摸不着老林的影儿,万一两年后仍旧找不到可咋办?自己的钱不就瞎了?可刘大娘干着急也没用,她就是找不到老林。
 
【律师点评】
 
与刘大娘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对待老林这种“老赖”,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刘大娘可以直接向老林原住所地法院起诉,虽然老林下落不某,但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某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某的,判决驳回债权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希望以上由专业律师提出的七点对付老赖的办法能够帮助到您解决借贷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