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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债权转让是有效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债权转让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被视为有效:
首先,债权的有效性乃债权转让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假若所转让的债权并不合法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债权转让将会归于无效。
这一约束性的规定实则旨在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接受者、国家或集体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
其次,债权的转让不应改变债权本身的主要内容。
尽管现在人们对于债权作为法锁的认知逐渐淡化,但是债权的转让仅涉及主体的变更,而不能涉及到债的主要内容的变化。
若是在债的主要内容上发生变动,将触发新的合同关系而非仅仅是简单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的主要内容的变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债的种类、规模、品质规格、债的属性、债务期限、支付地和支付方式、结算方法以及其他相关细节问题。
然而,债的次要内容的变化通常不会对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若债的主要成分,如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及债的属性等发生改变,那么新产生的义务将不再与原有的债务保持同一性。
再次,债权的转让需要债权的所有人(转让人)与接收者(受让人)之间签订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财产处置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生效的规范要求。
转让人权责相称,既要有转让的权限又须是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表达必须真实可靠,否
此外,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根据关于债的原理,有些合同实际上是无法进行转让的,与这些合同对应的债权也应当被视为不可转让。
比如,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债权、只能通过特定身份关系转移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以及由遗产继承引发的遗产交付请求权。
最后,债权人在作出债权转让决定前,有必要告知债务人有关事项。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若未能向债务人发出相关通知,此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效力。
同时,债权转让还需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首先,债权本身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涉及违反相关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