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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对比解析
1.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在一般保证制度下,各贷款机构必须先行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仅在借款人无力偿付债务之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相较之下,在连带保证制度框架内,无论是先方向借款人追偿负债还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皆无先后次序之差异。
2.因保证人被诉诸法庭的情景构成存在差异。以一般保证为例,债权人(即贷款方)既可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人提起诉讼,亦能选择仅对借款人提请诉讼,然而,却不得仅仅针对保证人发起诉讼;同样地,对于连带保证来说,债权人便有权独立地对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诉讼,甚至能够同时起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是不是可以约定的
连带责任并非恒定不变。
以保证合同为例,其双方协议便可能设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连带责任;
若未作明确约定者,保证人则应独自承受一般保证责任之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连带保证责任最长保证期间为几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设定上,原则上允许双方当事人凭借自愿协商加以确定。
然而,须注意的是,倘若在双方并未能达成协议或对这些事项表述不明了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相应的保证期间将从主债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计算,并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此外,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约定保证期间的过程中,务必要确保其不能早于主债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那么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有关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问设定问题上,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此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承担责任的时间和被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保证要求先向借款人追偿,无力偿还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保证则无此限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保证人偿还。在诉讼方面,一般保证下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而连带保证下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