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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5 16:06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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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保险代位权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件:(1)必要的前提条件为,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方存在着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求;(2)必须满足的实质条件在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款;(3)在额度方面也有明确要求,代位追偿权的索赔金额应

被限制在实际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之内。保险公司应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方向外主张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该等保险事故须由第三

方直接导致;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条款约定,第三方应对保险投报标的物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且被保险人对此拥有法定的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关于保险代位权须满足的条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首要前提是,在某一保险事件中,被保险人需因该事件对第三方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2)核心要件在于,保险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支付义务;

(3)具体限制则体现为,保险代位权的索赔额应限定在已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若想让保险代位权得以确立,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针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求;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款项;最后,代位追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理赔款。此外,该起事故必须是由第三方直接引发,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第三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具备法定的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