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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收账公司:民间借贷“利息”那点事儿

发布时间:2022-09-08 19:12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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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那点事儿 一、没有约定利息等于没有利息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返还本金1万元,长沙讨债公司并要求甲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   法律解读: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之间借款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之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因此,借款合同上面有没有约定利息很重要。   二、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甲应支付乙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返还本金1万元,并要求甲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   法律解读: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甲乙虽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应当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的标准未明确清晰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甲向乙借款1万,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届满后,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要求甲返还本金1万元,并要求甲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甲归还本息之日止。   法律解读: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只能长沙追债公司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由此可见,没有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期内视为没有利息,到期未还之后的利息按6%计算。   四、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2%/月收取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乙偿还本金,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照2%/月支付利息,直到甲清偿本金之日止。   法律解读: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由此可见,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期内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利率按照借款期内利率计算。   五、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甲向乙借款1万,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照4%/月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前,甲每月向乙支付利息4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能偿还本金,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归还本金并按照4%/月支付利息到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法律解读: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最新司法解释国家保护的借款利率为未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的24%,没有达到年利率的36%,借款人自愿履行利息的,受法律保护。超出36%的部分,不管自愿与否都不受法律保护。   如上例,月利4%,甲每月支付利息400元,年利率就是48%,共计4800元,此种情况如果甲起诉,已经支付的利息36%的部分受法律保护,也就是3600元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另外的12%部分不受法律保护,1200元利息可以主张返还或折抵本金。   综合上述五种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以书面形式清晰明确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且约定的利息不可逾越法律保护的上限,切莫因马虎大意或心存侥幸,而在诉讼中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