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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1 15:19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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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情况相对多见,对于债务人来讲是要履行约定及时的进行还款,而对于债权人来讲如果要进行债权转让就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和处理的具体流程。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诉宁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针对此问题略做探讨。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债权人来讲,如果要将债务进行转让的话,是有义务来通知债务人的,这也是为了让债务人能更好的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诉宁网的律师。